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401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黃致維
- 訴訟代理人
- 黃美娟
- 訴訟代理人
- 王郁雯
- 被告
- 蔡芳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基小字第240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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