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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401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湘琳

原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蔡芳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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