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40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黃美娟 王郁雯 被 告 蔡芳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