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416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蘇芷萱
- 被告
- 顏翊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