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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455號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淑鳳

原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子龍
被告
黃振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8,626元,及其中1萬7,205元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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