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455號
- 原告
-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訴訟代理人
- 陳子龍
- 被告
- 黃振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8,626元,及其中1萬7,205元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