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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王慧惠

  • 當事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興順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503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瓊玉 王又加 被 告 王興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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