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513號
- 原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王 浩
- 訴訟代理人
- 王又加
- 被告
- 曾昭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