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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513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姚貴美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 浩
訴訟代理人
王又加
被告
曾昭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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