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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周裕暐
  •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錦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532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又加 被 告 李錦貴 籍設基隆市○○區○○○路000巷0○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柒拾貳元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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