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憲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56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 彧 徐良一 被 告 黃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南小字第163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參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