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59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信威 徐瑋駿 被 告 謝勝河 蔡佳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零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謝佳妮 附表:109年度基小字第2597號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計算之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4,720元 自109年3月1日起至109年6月9日止 0.90% 自109年4月2日起至109年6月9日止 0.090% 自109年6月10日起至109年10月1日止 0.190% 自109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90% 自109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38% 2 27,780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同上 3 27,774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同上 4 27,774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同上 合計 88,0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