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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李謀榮

  • 當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則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6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楊則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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