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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徐世禎

  • 當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詹芳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61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被 告 詹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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