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川秀一郎、潘震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63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潘震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2,006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11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