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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徐世禎
  •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 原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宥寧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2734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送達代收人 蔡俊慶 被 告 黃宥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黃宥寧即黃美琪清償債務,然觀卷附被告之戶籍謄本所載,其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 號7樓之2,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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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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