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王慧惠

  • 當事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劉俊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740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被 告 劉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姚安儒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