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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74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王慧惠

原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被告
葉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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