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施俊吉、陳愛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762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林進軍 被 告 陳愛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