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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周裕暐
  •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周進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79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周秀英 被 告 周進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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