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80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訴訟代理人 楊彥勳 吳瑞中 被 告 梁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09年11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張雅婷 附表:109年度基小字第2803號 編號 請求本金(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計算期間及金額(民國) 1 29,319元 自9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自9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就視為全部到期之本金餘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之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2 29,875元 自9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