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812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周秀英
- 被告
- 林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