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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周裕暐

  • 當事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鄭美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81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周秀英 被 告 鄭美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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