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2916號
- 原告
- 美好一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天放
- 被告
- 葉芳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溢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前段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原請求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嗣據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48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繳裁判費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謀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