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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2916號

返還溢領?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李謀榮

原告
美好一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天放
被告
葉芳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溢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前段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原請求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嗣據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48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繳裁判費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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