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3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陳奕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310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被 告 陳奕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奕憲清償債務,然觀卷附被告之戶籍謄本所載,其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 4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 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