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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聲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周裕暐
  • 法定代理人
    曾國昌、羅玉青

  • 當事人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水金九旅館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昌 相 對 人 水金九旅館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玉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 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按:聲請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50,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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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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