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調字第25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調字第253號
- 聲請人
- 昱發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昱安
- 相對人
- 郭建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簽訂「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以被告所有之營業小客車靠行於原告公司,原告將TDA-0273號車牌2 面及行車執照1 張借予被告使用。惟被告迄至民國109 年6 月尚積欠原告行政管理費、保險費、各項代繳罰鍰,經通知均未回應,已違反系爭契約第19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即日起終止系爭契約,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上述車牌及行車執照。經查,系爭契約第21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是兩造已有管轄之合意。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