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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179號

撤銷遺產分割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1179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原告對被告鄭秉貴、鄭OO提起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訴訟,未於訴狀載明被告鄭OO之姓名及住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及同段509、509-1、509-2、509-3、509-4、509-5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鄭OO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記載被告鄭OO姓名、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請確認起訴狀建物附表記載之建號是否正確,如有誤載應一併更正)暨繕本2 份,逾期未補正被告鄭OO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即駁回其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179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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