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133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上列原告對被告鄭萬德、鄭**提起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未於訴狀載明被告鄭**之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有 明文。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基隆市○○區○○段○ ○○○段00000地號(登記次序0006)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 被告鄭**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記載被告鄭**姓名之起訴狀(請確認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樟空湖段是否正確,如有誤載應一併更正)暨繕本2份,並陳報至民國109年11月16日止對被告鄭萬德之債權總金額,逾期未補正被告鄭**之姓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