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陳秀林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德碩間撤銷姊弟關係不存在確定判決事件,因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鄭培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