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9號
- 原告
- 洋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嵐
- 訴訟代理人
- 蔡聰明律師
- 被告
- 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能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設於連江縣○○鄉○○村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