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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
    張清嵐、馮能砥

  • 原告
    洋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洋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嵐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被 告 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能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設於連江縣○○鄉○○村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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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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