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久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舒涵
- 訴訟代理人
- 陳憲政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建築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9,566元,上訴人已於110年4月16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