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8號
- 原告
- 陳芝妤
- 原告
- 蘇富瑤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陳雯婷
- 被告
- 合泰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家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買賣關係自始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