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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0號

給付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告
謝東霖
被告
龍恩工程行即曾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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