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號
- 原告
- 台灣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永松陽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磐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磐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繳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