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4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1號
- 原告
-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楊保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6萬3,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6萬3,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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