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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41號

給付遲延利息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1號

原告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楊保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6萬3,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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