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7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3號
- 原告
- 蔡廷昆
- 被告
- 八大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勝洲
- 被告
- 許宗龍
許欽堯
曾裕城
溫舜億
廖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500元,尚欠2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