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德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207元, 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