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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姚貴美
  • 法定代理人
    潘瀧雄、潘有祥

  • 當事人
    勝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6號 原 告 勝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瀧雄 潘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明、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9,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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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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