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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告
和彥工程行即黃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監耕工程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457 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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