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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曹庭毓

  • 原告
    和彥工程行即黃文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0號原   告 和彥工程行即黃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監耕工程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457 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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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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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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