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1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6號
- 原告
- 三益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家隆
上列原告對被告興利太平洋發展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1,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02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