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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1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告
三益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家隆

上列原告對被告興利太平洋發展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1,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02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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