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2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4號
- 原告
- 廣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忠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間給付保固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間給付保固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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