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24號

給付保固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周裕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4號

原告
廣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間給付保固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