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昱發交通有限公司、陳昱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告 昱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尹衛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