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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陳湘琳
  •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1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思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安思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2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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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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