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志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1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思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安思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2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