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5號

確認信託契約終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李謀榮

原告
即反訴被告
互助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志偉 住同上
設基隆市七堵區俊賢路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F122586256號
訴訟代理人 林則奘律師
複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吳文喜  住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30巷3號6樓
居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132巷1弄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C100418934號
送達代收人 黃怡潔
住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220號1樓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反訴被告  李良蕙  住基隆市七堵區俊賢路3號
訴訟代理人 徐志偉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託契約終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90號清償債務事件民事訴訟之結果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上開另案民事事件業已終結並確定在案,有本院調取之112年5月4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66號民事裁定、111年12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90號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