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8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吳文喜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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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徐志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則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均分別提起上訴,關於吳文喜上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文喜之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吳文喜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定。
二、經查,吳文喜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109年度重訴字第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2月2日裁定命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9日送達於吳文喜之送達代收人,此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復通知吳文喜依本院前揭110年2月2日裁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通知亦經送達於吳文喜之送達代收人,惟吳文喜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為憑,是吳文喜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