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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高偉文

聲請人
意立達企業社即吳龍文
訴訟代理人
許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3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1 │帆宣系統科技│意立達企業│兆豐銀行基隆分行│108年11月5日 │164,395元 │MIC1602834││ │股份有限公司│社 │ │ │ │ ││ │高新明 │ │ │ │ │ │├──┼──────┼─────┼────────┼───────┼─────┼─────┤│2 │帆宣系統科技│意立達企業│兆豐銀行基隆分行│108年11月18日 │20,000元 │MIC1602835││ │股份有限公司│社 │ │ │ │ ││ │高新明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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