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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48號

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黃永定

聲 請 人
陳瑞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陳煌琳死亡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失蹤人陳煌琳「民國年月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依職權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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