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陳瑞緣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陳瑞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陳煌琳死亡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失蹤人陳煌琳「民國年月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述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依職權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