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9號
- 聲請人
- 陳威銘
- 相對人
- 名禾工程行即謝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9年7月17日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所載「勞資雙方達成合意,資方於民國109年8月10日17時給付勞方新臺幣3,00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糾紛,經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09年7月17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3,000元,並應於109年8月10日17時給付。詎相對人迄未履行,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確實成立如主文所示調解結果之內容等情,業據提出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依上開調解紀錄,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給付聲請人前揭款項。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經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