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9號聲 請 人 陳威銘 相 對 人 名禾工程行即謝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9年7月17日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所載「勞資雙方達成合意,資方於民國109年8月10日17時給付勞方新臺幣3,00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糾紛,經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09年7月17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3,000元,並應於109年8月10日17時給付。詎相對人迄未履行,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確實成立如主文所示調解結果之內容等情,業據提出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依上開調解紀錄,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給付聲請人前揭款項。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經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勞工法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