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1號原 告 朱玉娟 被 告 廟口雪花甜品屋 法定代理人 簡英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三分之二金額後,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計算式:1,000 元-〈1,000 元×2/3 〉=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