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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高偉文
  • 法定代理人
    簡英哲

  • 原告
    朱玉娟
  • 被告
    廟口雪花甜品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1號原   告 朱玉娟 被   告 廟口雪花甜品屋 法定代理人 簡英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三分之二金額後,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計算式:1,000 元-〈1,000 元×2/3 〉=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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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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