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5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王翠芬

原告
李人瑜
被告
登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請求加班費、特休未休薪資、退休金等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6,558元,此部分原應繳裁判費為1萬0,900元,然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裁判費3分之2,因此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為3,633元;另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400萬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600元,以上合計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為4萬4,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