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5號
- 原告
- 李人瑜
- 被告
- 登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請求加班費、特休未休薪資、退休金等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6,558元,此部分原應繳裁判費為1萬0,900元,然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裁判費3分之2,因此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為3,633元;另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400萬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600元,以上合計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為4萬4,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