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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9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號

聲請人
陳彥丞

      吳佳卉

      吳秉修

      林志剛

      黎庭辰

      盧又慈

      曾賜華

      許凱崴

      王君婷

      呂韋瑨

      蘇詩媛

      沈家粢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月桂食府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6萬4,4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原告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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