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號聲 請 人 陳彥丞 吳佳卉 吳秉修 林志剛 黎庭辰 盧又慈 曾賜華 許凱崴 王君婷 呂韋瑨 蘇詩媛 沈家粢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月桂食府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6萬4,4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原告應補繳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1,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