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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姚貴美
  • 法定代理人
    揭朝華

  • 原告
    李昭賢
  • 被告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紀乃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號原   告 李昭賢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   告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揭朝華 被   告 紀乃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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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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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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