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姚貴美
- 法定代理人揭朝華
- 原告李昭賢
- 被告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紀乃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號原 告 李昭賢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 告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揭朝華 被 告 紀乃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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