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號
- 原告
- 陳玉娟
- 被告
- 唐威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韋素珍
- 訴訟代理人
- 邱美珠
孫愛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六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柒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